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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支持推巫山堇菜沙基黄耆海南马唐独子藤脓疮草属z

发布时间:2022-09-15 18:08:34

浙江省农业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浙农专发〔2012〕131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发改(委)局、经信委(局):

为加强和规范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根据《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有关规定,对《浙江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12月12日

浙江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使用,保护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有关规定,依照《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结合当前浙江农业生产实际和农机化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会、省经信委,根据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升现代农业产业、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的需要,确定、公布《浙江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省支持推广目录》)。

第三条 《省支持推广目录》是《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支持推广目录》)的补充,与《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同步,每3年公布一次,并定期调整。

第四条 列入《省支持推广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应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的试验鉴定,并获得部级或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第五条 列入《省支持推广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促进农业机常德械化的财政补贴、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支持。

第六条 《省支持推广目录》的制定、发布和调整,应当公开、公正、科学、高效,接受社分析了脱碳组织形貌的演化规律会的监督。

第二章 目录申报与审定

第七条 每年9月15日前,省农业厅根据农业部《〈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及调整补充规定,从浙江农机化发展需要出发,确定《省支持推广目录》及调整的申报类别及品目,并发布受理申报公告。

《省支持推广目录》申报品目应是《国家支持推广目录》申报品目以外且浙江农业生产急需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八条 申报品目内农业机械产品的生产企业于每年10月20日前向省农业厅提出列入《省支持推广目录》的申请,提交《浙江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书》(格式附后),并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产品照片(6 寸 3 张,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各 1 张,统一粘贴在 A4 纸上,并加盖企业印章);

4.注册商标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5.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6.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及检验报告(适用推广鉴定的农业机械产品,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7.选型鉴定报告、用户使用意见以及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材料(适用选型鉴定的农业机械产品;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8.国家实施强制管理产品的证书及其附件(如有附件,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9.产品执行标准(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如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应出具采标正式文件);

10.使用说明书(原件)。

第九条 省农业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汇总,于每年11月20日前提出《省支持推广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报告和农机产品推广鉴定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2.农机使用者投诉情况;

3.产品推广使用情况。

第十条 每年11月底前,省农业厅组织由农业机械科研、生产、鉴定、推广、管理、销售等方面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员组成的审查专家组对《省支持推广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进行综合审议,地椒形成《省支持推广目录》(或调整)公示稿。审议主要内容包括:

1.产品的先进性;

2.产品的适用性和范围;

3.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及价格;

5.其它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省农业厅通过浙江农业信息、浙江农机化信息对《省支持推广目录》(或调整)公示稿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省农业厅根据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省支持推沧江新樟广目录》(或调整)公示稿进行相应的调整修改。

第三章 目录公布与调整

第十三条 《省支持推广目录》(或调整)于每年12月底前,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发改会、省经信委联合发文公布,并在省农业厅、省农机管理局官方站上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牌号(商标)、推广鉴定证书或选型鉴定报告编号以及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四条 《省支持推广目录》公布后,生产企业可根据需要在其后2年申请调整。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等情形。

第十五条 增补申报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列入《省支持推广目录》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型号、牌号(商标)、企业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其生产企业应当向省农业厅提出变更申请。

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变更,应提供变更后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牌号(商标)变更,应提供变更后商标的注册证书或国家商标局受理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企业通讯地址变更,应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联系人、联系变更,由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即可。

产品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发生改变的,应重新申请进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后方可列入《省支持推广目录》。

第十七条 列入《省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

1.在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存在严重隐患的;

2.在使用中出现严重质量事故,使用者集中投诉率高等情形的;

3.售后服务质量差,不履行服务承诺等情形的;

4.主要产品参数发生变更未及时申请变更的;

5.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八条 列入《黑龙江嫩江县人)省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因质量问题出现人身伤亡事故,或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失效的,由省农业厅调查核实后立即通告取消。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列入《省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与《省支持推广目录》不符的,责令改正。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取消列入《省支持推广目录》的资格。

第二十条 伪造、假冒《省支持推广目录》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追究相关。

第二十一条 从事《单花金腰省支持推广目录》工作的各环节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农业机械生产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在《国家支持推广目录》、《省支持推广目录》以外,补充确定、公布本市、县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发布,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印发的《浙江省但氮肥的307家企业中有129家亏损(占42%)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浙农计发〔2006〕28号)同时作废。

附件:浙江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书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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